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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品牌力与AI变革

商标不得沦为攀附他人商誉的牟利工具

时间:2026-08-09 03: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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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 杨幸芳

判词摘录

综合考虑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被诉标识与涉案驰名商标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以及标志的近似程度,河南小爱同学公司、上海小爱同学公司实际使用商标时存在不正当利用涉案驰名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足以认定河南小爱同学公司、上海小爱同学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同时,河南小爱同学公司、上海小爱同学公司不当利用涉案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减弱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某米科技公司的利益。因此,上述行为属于给涉案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相关公众能够在其与来源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某米科技公司、某米通讯公司将“小爱同学”设置为唤醒词用于相关智能产品及人工智能交互引擎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结合历年来搭载小爱同学人工智能助理并激活的智能设备数量、月活跃用户数量、唤醒次数、小爱同学支持控制的产品覆盖类型等事实,足以认定通过在小米系列智能产品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小爱同学”作为唤醒词,已经与某米科技公司、某米通讯公司及其产品形成稳定对应联系,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中具备极高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知。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驰名商标,并无不当。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知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谢明

审判员:冯雅婧 肖黾

书记员:吴彤

案件背景

某米科技公司于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前获准注册了“小爱同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计算机应用软件、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自2017年7月起,该公司将其自主研发的人工智能交互引擎专属唤醒词设定为“小爱同学”,搭载于某米系列智能手机、智能音箱、智能家居等海量终端产品。用户通过语音呼唤“小爱同学”即可唤醒设备并实现交互控制。截至2024年6月,该唤醒词月活跃用户数已达1.317亿,累计交互次数突破2158亿次,支持控制产品覆盖5312款,“小爱同学”已与某米科技公司形成唯一、稳定、指向明确的对应关系,且法院认定“小爱同学”于涉案侵权行为最早发生时已构成驰名商标。

2020年4月,河南某爱公司成立,主营乳制品销售;同年10月,上海某爱公司成立,主营食品经营。两公司企业名称均包含“小爱同学”文字。2021年1月,河南某爱公司受让案外人于2016年申请的“小爱同学”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该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于2021年9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2022年3月公告失效。2020年7月,河南某爱公司另申请“小爱同学”商标,2023年6月公告核准注册,2024年12月被裁定无效。

河南某爱公司和上海某爱公司两公司自2020年4月起即在酸奶、奶酪棒、AD钙奶等奶制品包装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及智能机器人卡通形象,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平台进行全国性推广销售。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两公司在宣传中刻意将侵权产品与某米智能音箱、手环、笔记本电脑捆绑作为销售奖励,使用“老人小孩都会的智能语音口令小爱同学”等表述,并对外宣称拥有全国800余家经销商,奶酪棒单品单区域月利润可达6万元,吸吸嚼酸奶上市首月销量突破10万箱。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承办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在智能经济时代,将商标作为人工智能唤醒词的使用性质、特定使用场景下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注册商标诚信使用边界等问题。据本案审判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谢明介绍,本案的核心价值为在人工智能交互引擎唤醒词这一新型商标使用行为中找准权利保护边界,认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应遵循诚信原则。

谢明表示,被告对于其受让的第29类“小爱同学”商标被公告撤销前,有权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但该使用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攀附他人驰名商标商誉。故意将他人相同的驰名商标与自己的产品关联,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即使仅使用在核定的商品类别上,也构成对所攀附驰名商标的侵权。这一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它明确强调商标不得沦为攀附他人商誉的牟利工具,商标注册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免责盾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旨在保护已经建立起高度商誉的商标,制止复制、摹仿、淡化行为,且可给予跨类保护,这有利于维护健康的品牌生态与市场竞争环境。

谢明认为,本案彰显了商标保护范式的时代跃迁,商标保护可突破物理标识与视觉呈现局限。传统商标的使用与保护,长期建立在视觉感知、物理附着、固定呈现的基础之上。然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彻底改写了商业标识的存在形态与感知方式。人工智能交互引擎作为部署在智能设备中的底层软件系统,本身不具备实体形态、不可被直接观察,用户与设备的交互完全依赖语音指令完成。“唤醒词”由此成为连接用户与品牌、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核心入口。将商标作为人工智能交互引擎唤醒词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对商标法本质功能在新场景下的延伸与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视觉呈现并非商标使用行为的法定要件。

当“唤醒词”成为品牌的新面孔,当语音交互成为消费的新场景,本案对新型商标使用行为作出了认定并确立注册商标的使用应遵循诚信原则的裁判规则。谢明强调,“无论技术如何迭代,品牌的价值需要诚信守护,创新的成果值得法治护航”。

(作者系法治网研究院院长)